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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井新能源产业园SJX-A-02-10、SJX-A-03-16、SJX-C-02-(01-08)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及修改方案》的公示

发布时间:2023-03-01 10:07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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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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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关于《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井新能源产业园SJX-A-02-10、SJX-A-03-16、SJX-C-02-(01-08)地块控制性    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及修改方案》的公示

一、项目概况

  项目名称: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井新能源产业园SJX-A-02-10、SJX-A-03-16、SJX-C-02-(01-08)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及修改方案。

  项目位置:地块SJX-A-02-10位于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井新能源产业园,宁岚铁路与苏北线之间,南侧紧邻岢岚隆飞洗煤厂,占地面积为6.77公顷。

  地块SJX-A-03-16位于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井新能源产业园,宁岚铁路与苏北线之间,东侧紧邻乡村道路和光伏发电项目,宋家寨河从地块中部由北向南穿过,北川河位于地块南侧,占地面积为11.87公顷。

  地块SJX-C-02-(01-08)位于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井新能源产业园东部,北侧紧邻宁岚铁路,北川河从地块南部由东向西穿过,占地面积为37.68公顷。

二、调整内容

  地块SJX-A-02-10根据《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》第九十一条地块调整中“为适应开发单位或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,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。”本次调整将原控规地块SJX-A-02-10(用地性质M2,用地面积6.77公顷)划分为SJX-A-02-10-01(用地面积2.31公顷)、SJX-A-02-10-02(用地面积4.46公顷);其中地块SJX-A-02-10-01调整为排水用地(U21),同时根据周边同类型项目和建设需求重新确定用地指标,并对地块东侧用地界线进行退让;地块SJX-A-02-10-02用地面积减少,用地性质和控制指标按原控规设置不变。

  地块SJX-A-03-16(用地性质B,用地面积11.87公顷),根据现状地形及项目建设需求,本次将地块SJX-A-03-16划分为SJX-A-03-16-01(用地面积6.62公顷)、SJX-A-03-16-02(用地面积3.73公顷),并且保留地块中间河道用地(E1),占地面积为1.51公顷;将SJX-A-03-16-01调整为文化设施用地(A2),其控制指标根据周边同类型项目和建设需求重新确定,后退东、南、北道路红线距离不变;将SJX-A-02-10-02调整为工业用地,其控制指标根据周边同类型项目和建设需求重新确定,后退西、南、北道路红线距离不变。

  地块SJX-C-02-(01-08)位于三井新能源产业园化工新材料组团启动区,随着开发区的发展建设,沿北川河北侧,地块南侧新建一条园区道路,即北川北街(道路红线宽度21米),新建道路导致道路北侧地块用地面积减少,其用地性质、控制指标、地块后退道路红线和地块界线保持不变。

三、调整结论

  通过对岢岚县修改地块模拟方案的分析和论证,本报告认为研究地块指标符合开发区建设发展需求,从建设规模指标上是合理的,从规范要求上是可行的,从经济开发上是有利的。因此,对地块指标按前述内容进行调整的方案基本可行。本报告建议对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井新能源产业园SJX-A-02-10、SJX-A-03-16、SJX-C-02-(01-08)地块做出以下调整。

  调整后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表

用地编号 用地
性质及代码
用地面积(m2) 容积率 建筑密度(%) 绿地率(%) 建筑限高(m) 备注
SJX-A-02-10-01 排水用地(U21) 2.31 1.0 35 30 20 用地性质调整
SJX-A-02-10-02 二类工业用地(M2) 4.46 1.0 30 20 45 面积调整
SJX-A-03-16-01 文化设施用地(A2) 6.62 1.0 35 20 50 用地性质调整
SJX-A-03-16-02 工业用地(M2) 3.73 1.0 30 20 45 用地性质调整
SJX-C-02-01 防护绿地(G2) 0.07 90 面积调整
SJX-C-02-02 防护绿地(G2) 0.45 90 面积调整
SJX-C-02-03 三类工业用地(M3) 16.47 1.0 30 20 45 面积调整
SJX-C-02-04 防护绿地(G2) 0.31 90 面积调整
SJX-C-02-05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(S2) 0.69   面积调整
SJX-C-02-06 防护绿地(G2) 0.25 90 面积调整
SJX-C-02-07 防护绿地(G2) 0.45 90 面积调整
SJX-C-02-08 三类工业用地(M3) 16.68 1.0 30 20 45 面积调整

  注:排水用地、文化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为上限,建筑密度为上限,建筑限高为上限,绿地率为下限。

  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为下限,建筑密度为下限,建筑限高为上限,绿地率为上限。

附图:

  调整前地块控制指标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