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,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,维护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安全、规范、稳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6〕25号)等有关法律法规,岢岚县决定自2021年12月17日起,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专项行动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。未经批准,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、销售、买卖矿产资源活动。 二、全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 (一)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; (二)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、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; (三)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; (四)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;(五)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。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查证属实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。 三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、储存、买卖、运输或窝藏、转移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非法开采的矿产砂石。 四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实施私挖滥采违法犯罪的,一经发现查证属实,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。 五、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的,应立即向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 六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私挖滥采线索。 举报电话:0350-4532577 岢岚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21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