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,市人民政府各委、办、局: 为全面落实《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》要求,解决“一枚印章管审批”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划转不统一、不规范等问题,根据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“一枚印章管审批”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》(晋政发〔2021〕47号)精神,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,现就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通知如下: 一、事项划转原则和范围 (一)对于审批程序复杂、专业要求高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,以及涉及意识形态、宗教活动的事项,暂不划转,仍由原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权,已划转的应退回原行业主管部门。 (二)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相关规定,原属省直部门的行政职权委托市、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使的,不应划转至市、县两级审批服务管理局,已划转的应退回原行业主管部门。 (三)对涉及商事登记、市场准入、社会民生等面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的,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高频行政审批事项“应划尽划”,涉及工程建设审批的事项整链条全部划转。 二、事项划转要求 (一)《山西省“一枚印章管审批”改革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基本目录》(以下简称“《基本目录》”)中的事项,除本行政区域管理部门没有相应职责权限的,应全部划转市、县两级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。鼓励各县(市、区)结合实际工作,自主划转基本目录之外且适宜在县(市、区)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的事项。 (二)已划转至市、县两级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且运转良好的目录外事项,原则上不再划回原审批部门;确实不宜在市、县两级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的,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,可退回原部门。 (三)未划转事项,应按照“两集中、两到位”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,推行“大厅之外无审批”。 (四)按照市级划转《基本目录》,在“一枚印章管审批”前期划转的基础上,现将“中小学、幼儿园设置规划(含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教育配套)的前置审批”等35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(见附件1)。 (五)根据《关于进一步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》(晋政发〔2021〕43号)、《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(晋政发〔2021〕48号)精神,医疗机构校验属于医疗机构准入后监管,是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,现将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的校验情形”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退回原市行业主管部门(见附件2)。 三、加快推进划转事项标准化、规范化 开展划转事项标准化、规范化梳理,确保《基本目录》事项申请材料、办事指南、办事流程、办理时限、受理条件等要素同层级基本一致,实现同层级无差别受理、同标准办理。 四、做好审管衔接,实现无缝对接 规范“一枚印章管审批”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期间,各划出、划入部门要明确职责、协调配合,确保人员思想不散、干部队伍不乱、审批服务不断,实现无缝对接,方便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。其它审管衔接、备忘录签署等事宜,按《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忻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忻市发〔2020〕1号)的要求办理。 附件:1.拟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(共35项) 2.拟退回原市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(共2项)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|